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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五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2-27 15:04:08 点击数 : 32055

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五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明确了个人应尽的防疫义务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个人也是防控的主体,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决定》第五条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聚集活动;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同时要求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当前,虽然我省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但疫情防控仍面临新的挑战,防控的工作仍然不能放松。特别是随着公共场所的陆续恢复开放,“宅家”许久的市民开启了“外出模式”,扎堆聚集、不戴口罩的现象已露苗头,人群频繁接触的风险不断增大;另一方面,复工复产、返岗带来大规模人员流动,给我市带来极高的输入性风险。因此,疫情防控非但不能松劲,反而要比之前要更加警惕,要时刻耐心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防止因松懈导致疫情的反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个人在履行《决定》规定的义务时还应注意:一是二级响应后,切不可掉以轻心,放松警惕,要继续保持自律,继续按照防控指引的要求,除上班外居家不出门,不串门不聚会,常通风勤洗手,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就医。二是要继续按照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2号通告要求来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超市、农(集)贸市场、商场、理发店等人群密集或密闭的公共场所,到医疗机构诊疗等,都要佩戴口罩。个人独处、自己开车或独自到公园散步等感染风险较低时,不需要佩戴口罩;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三是依照《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规定,对疫情高发地来我市人员,由相关单位在集中隔离场所或属地镇街、居委会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非疫情高发地来我市人员,抵我市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得外出,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所有来我市人员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时要送当地指定的医院排查治疗。对于单位员工来说,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注意手卫生、尽量不聚集、配合单位做好健康管理工作。四是要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另外,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食范围之内。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经过检疫程序后符合规定标准的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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