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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六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15:34:38 点击数 : 36536

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六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十、《决定》强化了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决定第六条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决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九个方面的列举:一是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二是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三是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四是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五是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六是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七是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八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九是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自疫情发生以来,以暴力方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哄抬民生物资价格、编造散布疫情谣言信息等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偶有发生。如某地一位市民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该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前往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该市民仍不予配合,并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该民警,抓伤该民警脸部、颈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该市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如武汉出现新型冠状肺炎后,谭某某以50元/盒的高价在某电商平台出售进货价格为25元/盒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月23日又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00元/盒,实际销售金额5.1万元,赃款案发后全部退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谭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再如某地一女子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某医院:昨天凌晨,数十人感染新型传染性肺炎病毒死亡,最大的35岁,最小的1岁,参与抢救的医生被隔离,中央一家电视台报道,暂时不要吃香蕉,特别是某地香蕉,多人感染”的疫情谣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该地公安机关对该女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决定第六条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惩戒。疫情防控期间,某地一位市民乘飞机到外地游玩,多日后返回。在旅游期间,该市民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居委会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该市民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多人被隔离观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该市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决定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如某市根据防控工作要求,有关部门统计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数据及相关信息。该市有关部门两名负责人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没有认真领会上级要求抓好工作的落实,没有对相关材料与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导致该市未能及时按要求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数据及相关信息,多次报送上级的数据前后不一致,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前述两名负责人已经由有关部门作出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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