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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的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四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2-21 17:46:33 点击数 : 30730

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解读之四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八、《决定》规定了复工复产的工作原则

疫情当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才能充实社会物资,给疫情防控提供更有力的物质保障,尽快消除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决定》第二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支持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第四条还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各基层村(居)委员会、企业在复工复产方面应负如下职责:

一是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等有关工作部门负有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职责。具体来说,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工、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督促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做好返工、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国家、省、市、各县(区)均出台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服务保障。镇(街道)一级也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二是村(居)委员会要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全市村(居)委员会要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推动复工复产期间,外来人员增多,人员流动加快,传染风险有所增加,各村(居)委员会要把防疫工作做得更细更实,要服从上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取消超出防疫必要限度的防控措施,如采取封路等措施来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阻止符合防疫条件的外来人员通行和租住等;要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做好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服务组织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加强对外来人员、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加大对出租屋的排查力度,督促各出租人及时上报居住人员情况。

三是企业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要全面了解复工人员的流动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四大重点人群分类管理。要开展全体员工日常健康管理,畅通可疑症状报告渠道,妥善安排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建立进出企业的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来访人员的体温检测。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防护,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食堂、职工宿舍,保持环境的整洁和通风。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另外,要切实加强防疫健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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