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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15:53:17 点击数 : 14396

关于《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8月在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4月16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函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管委会)以及韩师立法基地、市直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员等各方面的意见。2018年6月,再次发函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条例第二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以及省直有关部门、韩山师范学院、市直有关部门和市领导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8年8月8日,组织召开了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条例草案表决前评估会。评估会一致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上位法规定不相抵触,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提请审议表决的要求。2018年8月15日,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的章节进行调整。为使条例在结构上更加合理,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将原先第一章中的部分条文另设为第三章“监督管理”,将有关部门应制定扬尘防治实施细则、信息发布与共享、重点扬尘污染单位管理、举报投诉、检查和联合检查、应急措施等规定列为单独一章,使法规的总体布局更加有条理性。

    二、为使扬尘污染防治的定义更加准确,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进行修改,删除了原先表述中有关工业生产的内容。省人大立法专家和我市环保局、专家均认为,扬尘污染是特指地面的粉尘颗粒物,主要是PM2.5、PM10等对大气质量造成的污染。因此,应在相关条文中删去有关工业企业的表述,防止产生歧义。此外,因我市陶瓷企业、瓷泥加工企业在运输、储存瓷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有关规定可以予以保留。

  三、关于法律责任中提高处罚款项下限的说明。在条例修改草案稿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修改意见认为,应将处罚款项的下限提高至上限的50%。对于这个建议,经表决前评估会研究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委意见,不予全部采纳,只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处罚下限从四万元提高至五万元,理由如下:一是因为原先的处罚幅度已做了适当提高,普遍比法律法规的下限提高;二是条例要在全市范围内适用,考虑适用范围除市区、县城区之外,还有镇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方,各种违法情况存在比较大的差别,大幅度提高处罚下限不利于法规的执行;三是省内其他兄弟城市(如湛江、江门、汕头)制定此类已经生效的法规处罚下限的提高幅度,都注重坚持维护上位法权威的原则,做出合理规定。四是提高处罚下限也是一个执法自由裁量的问题,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经8月20日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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