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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关于《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15:47:59 点击数 : 16946

关于《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8月在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潮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立法法》和《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做好《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法工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在潮州市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本会枫溪区工作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韩师立法基地、市直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综合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后,市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调整。

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州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我市的《条例(草案)》进行论证。来自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委、省住建厅、省环境卫生协会、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广州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省固废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了论证会。专家论证会认为,市容环境卫生作为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条件。随着城市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大力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草案)》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小组在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存在的根本问题为出发点,准备的基础材料充分,前期工作细致、全面。二是坚持依法立法,《条例(草案)》的篇章结构合理,能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法律依据充分。三是《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上符合潮州实际,突出创新意识,地方特点鲜明。与会专家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法工委根据上述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吸纳,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条例(草案)》主要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权限。由于我市体制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限制,使有关职能部门在直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监管执法手段,出现个别职能部门和基层镇街在行政执法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影响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了使制定的条文更符合我市实际且更具有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条例(草案)》第六条中关于综合执法规定新增第二款,其内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本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委托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二)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调整。为使《条例(草案)》条文内容更为明确、完整,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容貌要求”和第二十九条“卫生及设施标准”合并为一个条文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进行规定,结合我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该条文具体内容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执行。”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建筑垃圾、陶瓷垃圾、装修垃圾管理”中的“装修垃圾”调整并入“大件垃圾管理”中,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进行规

(三)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细化。为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划分原则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第二款修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并用条文的形式将责任告知内容规范化,作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其内容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人签订责任(协议)书,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通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情况。建立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为使条文表述更为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综合省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和参照广州市、温州市、苏州市等有关规定,对《条例(草案)》中关于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共享单车管理、临街经营管理、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建筑垃圾及陶瓷垃圾管理、宠物饲养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并吸取苏州市禁止“过境垃圾”的经验做法,新增禁止过境垃圾进入管理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第四十条。

(四)对不切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条文予以删除。鉴于我市居民或单位饲养信鸽的情况极少,大部分饲养的鸽子多为食用鸽,因此,为了使《条例(草案)》更切合我市实情,将食用鸽与家畜家禽一起并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并删除了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二条)中第三款:“居民饲养信鸽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得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农业、体育主管部门和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竞赛等活动的管理”的规定。

(五)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调整。为确保条文前后排序能够对应,主要根据城市整体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各类垃圾管理、特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及单位或个人行为,对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条文顺序(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进行调整。

(六)对罚则条文逻辑结构进行调整。综合省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并结合其它省、市相关条例的条文逻辑结构,对罚则部分条文进行拆分,原先罚则主要由违反市容管理和违反环境卫生管理两个部分组成,其条理性还不够完善。因此,对罚则部分进行再分类,主要分为违反道路市容管理法律责任、违反其它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管理法律责任、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法律责任和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使罚则条文条理跟表述更为清晰直观。另外,考虑目前共享单车虽便于市民出行,但也造成许多市容乱象的问题,在罚则部分新增了对于共享单车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共享单车使用人、所有权人的行为。

三、关于不宜大幅度提高处罚下限问题的说明

省专家论证会在对《条例草案修改论证稿》论证过程中,认为我市对处罚下限提高幅度较大,建议作适当调整,法制委会议已研究采纳。理由如下:一是《条例(草案)》的起草阶段,已经结合我市地方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处罚下限。二是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因此,条例适用的范围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大幅度提高处罚下限不利于提高可操作性。三是省内其它兄弟城市已经制定生效的此类法规,并未有大幅度提高处罚下限幅度的情况。四是提高处罚下限,可以在今后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意见

8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工委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稿)》进行讨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稿)》修改理由合理,法律依据充分,同意法工委所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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