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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职责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6-05-12 12:04:37 点击数 : 12190

1.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本市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地方性法规案修改稿及表决稿。

2.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有关法规议案。

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法规议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4.审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5.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6.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及其说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7.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8.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

9.指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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