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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制订工作圆满收官
来源 : 作者 : 郑健 发布时间 : 2016-04-01 17:14:00 点击数 : 8067

331,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至此,潮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制订工作圆满收官。

自去年528日我市被确定为广东省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之后,我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系列立法基础工作有序铺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水华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亲自部署、指导、协调立法筹备和推进各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亲自带队到汕头、湛江等兄弟市学习取经。我市还加强宣传,向广大市民宣讲地方立法的重大意义和市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为地方立法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倾听民声,收集民意,共征集到有关韩江水质保护、潮州古城保护、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大气污染防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27条立法项目建议;组织市人大代表,市、县(区)人大有关负责人及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委党校专题学习《立法法》等,提高代表履职水平。与此同时,我市与韩山师范学院合作组建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在市直机关、基层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等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使群众的意见能直接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拉近社情民意与立法活动的距离,让立法工作更接地气。

在夯实立法基础为首法制定起好步的同时,我市严格执行立法程序。去年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起草我市地方立法条例,于9月中旬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专题审议会、表决前评估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等10场会议,我市对条例不断进行审议、论证。在今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我市还首次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员会。大会期间,代表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议,提出意见报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形成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220日,出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以299票高票通过该条例。33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由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据了解,《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72条,分别对立法前准备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法规解释和立法后的工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可以向市人代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包括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包括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实行三审制,即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为保证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法规能得到有效执行,《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就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将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以立法联系点为依托,认真组织落实立法征求意见、收集群众建议等工作措施;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开创我市立法工作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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